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石林風景名勝區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石林風景名勝區內進行活動或者與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相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石林風景名勝區的保護,應當符合世界自然遺產地和世界地質公園的要求,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四條 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石林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制定管理制度,負責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的宣傳;
(二)組織實施石林風景名勝區規劃;
(三)協調有關部門完善石林風景名勝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四)組織進行石林風景名勝區游覽區的安全管理;
(五)依法行使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權;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石林彝族自治縣建設、國土資源、林業、水務、環保、農業、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公安、交通、工商、安監、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及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內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石林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石林風景名勝區資源和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損害石林風景名勝區資源和環境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
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對保護石林風景名勝區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規劃第六條 石林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石林風景名勝區的規劃應當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審批。第七條 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內的鎮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符合石林風景名勝區規劃。規劃審批時,應當征得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同意。第八條 經批準的石林風景名勝區規劃、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內的鎮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石林風景名勝區規劃是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或者擅自改變。第十條 石林風景名勝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符合石林風景名勝區規劃,不符合石林風景名勝區規劃的應當依法拆除。第十一條 為實施石林風景名勝區規劃,可以依法征收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內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第三章 保護第十二條 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是國務院批準的《石林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面積為350平方公里的區域,劃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
特級保護區是全面體現石林喀斯特地質、地貌、遺跡和天然名勝的區域,包括望城山、石箱子、雷打石、仙女湖、李子園箐區域;文筆山、蓑衣山區域;乃古石林與棺材山之間的區域。
一級保護區是主要體現石林喀斯特地質、地貌、遺跡和天然名勝的區域,包括大石林、小石林、乃古石林、大疊水、長湖等區域。
二級保護區是除特級、一級保護區以外的石林殘丘、石芽原野、溶丘洼地的區域。
三級保護區是除特級、一級、二級保護區以外的環境保護協調區域。第十三條 各級保護區和禁止相關活動區域的具體界線,由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據《石林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劃定,并設立界樁(碑)。第十四條 石林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建設冶煉、電鍍、化工、制革等污染環境的項目;
(四)獵捕野生保護動物;
(五)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建筑、工業等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六)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等有害物質;
(七)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
(八)燒荒、在非指定地點野炊等違規用火;
(九)種植破壞生態的植物;
(十)其他損害石林風景名勝區資源和環境的行為。第十五條 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砂、取土;
(二)在禁牧區放牧;
(三)在禁止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昆明市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2022年11月25日 09:29: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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