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旅游交通法規有哪些
新交規扣12分的違章行為
1、駕駛營運客車超載20%以上(首次加入校車)
營運車輛包括:出租車、長途客運車輛(不含公交車),校車(新加入)。
2、嚴重超速(首次加入校車)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
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
3、故意遮擋號牌(由扣6分調整為扣12分)
2017年1月1日起,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一律會被一次性扣除12分。
新規對于牌照架也更新了規定,對于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牌照架會受到200元并扣6分的處罰。
4、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由扣6分調整為扣12分)
5、未按照規定休息(由扣6分調整為扣12分)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將受到一次性扣除12分的處罰。
6、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
校車準駕駕駛資格:
(1)駕齡3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最近連續3個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
(4)無飲酒或者醉酒后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5)無犯罪記錄,無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拘留處罰的記錄;
(6)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7、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酒后駕車:扣除12分,扣押駕照6個月,并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現金處罰。
醉酒駕車:吊銷駕駛證,給予相應刑事責任的處罰,且5年內不得重新考取駕照。
8、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車輛
將會受到12分的處罰,交警還有權利給予200-2000元和扣車等處罰。
9、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尚不構成犯罪者將會受到12分的處罰;
如果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0、偽造、更改號牌和證件
使用偽造、擅自更改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等行為將會一次性扣除12分。
11、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新交規扣6分的違章行為
1、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由扣3分調整為扣6分)
這一條主要說的是由于僥幸心理導致的闖紅燈行為,過去是扣除3分,從2017年開始升級為扣除6分。
2、貨車超載(由扣3分調整為扣6分)
駕駛貨車載物超過額定載重量30%以上的車輛,或違反規定載客的車輛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
3、營運車輛超載未超過20%(由扣2分調整為扣6分)
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
4、高速公路超速未達到20%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車輛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
5、普通公路超速20%以上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將受到此處罰。
6、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
7、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
在惡劣天氣中,應該做到:
(1)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霧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2)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3)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并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如果沒有做到以上三條,將受到6分的處罰。
8、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
9、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
10、占用應急車道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給予扣除6分的處罰。
11、運載特殊物品不掛相應警告標志
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者,將受到扣除6分的處罰。
12、運輸危險品
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者將受到此處罰。
13、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駕駛證沒有丟失,擅自以欺騙方式補領也將受到6分的處罰。
新交規扣3分的違章行為
1、不按規定車道行駛
從2017年開始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規定車道將受到扣除3分的處罰。
2、超速20%以下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
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
3、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由扣2分調整為扣3分)
4、駕駛營運客車超載未達20%(由扣2分調整為扣3分)
駕駛營運客車(不含公交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
5、駕駛貨車載物超載未達30%(由扣2分調整為扣3分)
6、駕駛機動車低于高速公路規定最低時速
7、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
8、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
9、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
10、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
11、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
12、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即年檢)
新交規扣2分的違章行為
1、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
2、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3、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
4、未系安全帶
5、“加塞”行為扣2分
6、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
7、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8、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俊?/p>
9、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10、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11、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新交規扣1分的違章行為
1、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
這其中包括了夜晚不開車燈、不正確使用遠光燈、不正確使用霧燈等嚴重影響自己和其他車輛行駛安全的行為。
2、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
會車時,必須注意保持足夠的安全側向間距。
一般情況下的會車,須遵守下列規則:空車讓重車,單車讓拖掛貨車,大車讓小車,貨車讓客車,教練車讓其他車輛,普通車讓執行任務的特種車,下坡車讓上坡車。
3、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
4、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2. 最新的旅游法規
因為疫情防控需要:進出普陀山要有48小時內的核酸檢測證明。不管是哪個城市的綠碼,打開后有顯示就行。
前往普陀山的朱家尖碼頭,有做核酸檢測的點,大概6個小時出結果。
前往普陀山要坐船,交通方便:在朱家尖碼頭和舟山沈家門碼頭乘船都可以。舟山海星輪船公眾號可購買往返船票+進島門票含套票,7天有效。
寧波機場有大巴車直接去朱家尖碼頭。寧波空港巴士公眾號可查詢班車信息。
由普陀山分別去各個景點的船、車,從早到晚都有,其時刻表、票價等,公眾號可以查詢到??傊斡[都很方便。
3. 旅游交通運輸法規
不知道你說的是哪種情況,有可能是不按包車的線路、地點經營,有可能是包車按線路車定點定時發車,有可能是在包車中攬客。
無論哪種情況,由于該公司取得旅客運輸資質,處罰起來不是很重,按70條1000-3000處理。
4. 新旅游交通法規有哪些規定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秾嵤┘殑t》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游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游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游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于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游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準,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5. 旅游交通法規的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是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規。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令第628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1]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2]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令第709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3]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外文名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oad transport regulations
頒布時間
2004年4月30日
實施時間
2004年7月1日
發布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快速
導航
修訂信息
全文
(2004年4月14日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4] 根據2012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根據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令第709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三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國家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廣大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第六條 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⒓s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七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 客運
第八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九條 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一條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
第十四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第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生,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十八條 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十九條 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
從事旅游客運的,應當在旅游區域按照旅游線路運輸。
第二十條 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第二節 貨運
第二十一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3]
第二十三條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
(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三)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3]
第二十五條 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貨運經營者實行封閉式運輸,保證環境衛生和貨物運輸安全。
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二十七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并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托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向貨運經營者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性質、應急處置方法等情況,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節 客運和貨運的共同規定
第二十八條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九條 生產(改裝)客運車輛、貨運車輛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定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嚴禁多標或者少標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條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
第三十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三章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三十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驗收合格的運輸站(場);
(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條件,制定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3]
第三十八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四)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第三十九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h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3]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站(場)的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向旅客和貨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保持站(場)衛生、清潔;不得隨意改變站(場)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為客運經營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上下車秩序。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行李寄存和托運等服務設施,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攜帶危險品的人員進站乘車。
第四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貨物。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維修服務完成后應當提供維修費用明細單。[3]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業的,應當向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第四章 國際道路運輸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雙邊或者多邊道路運輸協定確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
第四十八條 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
(二)在國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第四十九條 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持批準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條 中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其投入運輸車輛的顯著位置,標明中國國籍識別標志。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在中國境內運輸,應當標明本國國籍識別標志,并按照規定的運輸線路行駛;不得擅自改變運輸線路,不得從事起止地都在中國境內的道路運輸經營。
第五十一條 在口岸設立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入口岸的國際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其工作人員的法制、業務素質。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法制和道路運輸管理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五十五條 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舉報。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五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第五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六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車輛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
第六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不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3]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3]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炕蛘卟话匆幎ǖ木€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二)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
(三)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四)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
(五)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或者不公布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輸,擅自從事中國境內道路運輸或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3]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道路運輸,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九條 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采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有關的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八十條 從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
第八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發放經營許可證件和車輛營運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八十二條 出租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09號[3]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發布日期:2019年03月18日)。
總理 李克強
2019年3月2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更大程度激發市場、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國務院對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有關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49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四十、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p>
刪去第三十七條中的“申請”。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條件,制定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
刪去第三十九條中的“機動車維修經營”和“第三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維修服務完成后應當提供維修費用明細單?!?/p>
刪去第六十五條中的“機動車維修經營”。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不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p>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的“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