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旅游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旅游業,國際上稱為旅游產業,是憑借旅游資源和設施,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招徠、接待游客、為其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等六個環節的綜合性行業。旅游業務要有三部分構成:旅游業、交通客運業和以飯店為代表的住宿業。他們是旅游業的三大支柱。
1、在旅游類專業中,比較熱門而且好就業的專業是旅游管理專業。
旅游類專業中的旅游管理專業是隨著我國旅游經濟的發展、旅游產業的發育而建立的一個新型學科。在我國,這門學科的產生只有二十年的時間,但已成為工商管理學科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學科部門,培養具有旅游管理專業知識,能在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企事業單位從事旅游管理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旅游類專業中的旅游管理專業培養掌握旅游企業管理和服務的基本知識與技能,從事旅行社、旅游飯店等旅游行業經營管理和接待服務的管理和高級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
2、景區開發
多產業的綜合,成為旅游開發的基礎。這一多產業、多專業技術的綜合化,對旅游開發咨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旅游開發的咨詢,需要進行產品策劃、營銷策劃、投資運營策劃、建設規劃、景觀設計、建筑設計、裝修設計等等,因此而成為了一個跨專業技術的合作業務,要求進行多專業整合工作。
3、導游
導游主要分為中文導游和外語導游。其主要工作內容為引導游客感受山水之美,解決旅途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并給予游客食、宿、行等方面的幫助。
在中國,凡希望從事導游業務活動的人都必須按規定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荚嚭细裾?,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頒發導游人員資格證書。
4.旅行社計調, 就是計劃與調度的結合稱謂,是旅行社內部專職為旅行團,散客的運行走向安排接待計劃,統計與之相關的信息,并承擔與接待相關的旅游服務采購和有關業務調度工作的一種職位類別。對計調而言,成本領先與質量控制是計調崗位的兩大核心。
2. 縣級以上應將旅游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機構分為地方政府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h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行政機構,各地不盡一致,主要有辦公廳(室)、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屬特設機構、部門管理機構和派出機關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有許多是統一設置、上下對口的,如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民族事務、公安、行政監察、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水利、農業、審計、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等機構,有的沒有要求上下統一,或是因地制宜設置,或分開設置。
非組成部門主要有辦公廳或辦公室(有的地方作為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等。有許多是統一設置、上下對口的,如直屬特設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但只在省級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中設置;又如,直屬機構中的地稅、工商、質監、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體育、統計、安全生產、旅游等,是統一設置的;也有的沒有要求上下統一,而是因地制宜設置,如知識產權局只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的政府中設置(也有的作為事業單位)。另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沒有像國務院行政機構那樣設置辦事機構,相關事務由直屬機構或組成部門管理,如外事、僑務、法制等。
3. 旅游發展規劃的編制主體是縣級人民政府
1、準備階段旅游區開發建設首先需要進行規劃。旅游總體規劃是旅游發展規劃的延續,是其戰略目標和宏觀布局的具體化,因而要與旅游發展規劃相銜接,充分體現旅游發展規劃的目的和思想。尤其是被列為重點的旅游區,更要優先規劃開發,并保持與旅游發展規劃的高度一致。
2、調查評價階段這一階段是收集一手資料,對二手資料進行補充、修正,并綜合一手資料和二手資料,對旅游地的基本情況和開發條件進行評價,提出評價意見。首先是進行旅游資源調查。其次是環境條件調查,主要調查與旅游開發有關的內容,包括自然與社會經濟兩方面。最后是對區內旅游開發的可能性進行評價,這是旅游總體規劃中最為重要的一環,其評價結果將作為旅游總體規劃的重要依據。
3、編制規劃大綱階段規劃大綱主要解決的是旅游區發展的戰略問題,包括旅游區的性質、類型、特色、目標市場、開發方向、范圍大小等,這是在上一階段旅游資源基本情況調查、開發利用條件分析的基礎上所得出的。規劃大綱的主要任務是分析與論證,在國外被稱為預先規劃。
4、總體規劃階段經過評議、批準后的規劃大綱,是總體規劃的依據??傮w規劃是旅游區開發建設的指導,內容比較詳細,涉及的面比較廣??傮w規劃的內容(包括說明文字和圖件等)因旅游區的類型、等級、范圍、位置(離城鎮遠近)、現狀基礎、服務對象、市場大小、開發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側重。
5、論證決策階段論證決策階段需要一定的時間、人力、財力。論證是由政府及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在進行短暫實地考察之后,對總體規劃方案進行綜合評議,對各專題規劃方案分別進行專業評議,提出修改意見,并提供技術鑒定報告。規劃小組根據論證的意見對總體規劃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后的規劃經相應的人民政府審批,由各有關部門進行安排,貫徹執行,負責實施,不得隨意更改規劃內容。
6、管理實施階段經過批準后的總體規劃,必須嚴格管理,嚴格實施,保證旅游區的建設和發展能夠順利進行,并能夠對旅游資源進行合理的保護。管理實施主要是旅游區管理機構的任務,也是一項長期的任務。管理機構要制定出管理辦法和實施規劃的步驟、計劃和措施。
4. 縣域旅游發展規劃
(一)主要思路:
以促進旅游產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為主線,以推進全域旅游發展為總抓手,深入實施“旅游+”發展戰略,促進旅游產業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著力提高旅游管理和服務水平,加快培育旅游市場新主體,發展旅游產業新業態,構建旅游產業新體系,拓展旅游發展新空間,實現全縣旅游產業發展再上新臺階。
(二)重點工作:
1.按照國家旅游和文化部相關文件要求,對照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認定和驗收標準,完成環萬佛湖、環萬佛山區域旅游策劃,制定全域旅游發展總綱,編制多規合一的全域旅游規劃,籌劃搭建縣旅游大數據中心,推動縣域智慧旅游建設。
2.加快推進恒大童世界項目、金龍灣度假酒店項目、湯池李公麟書畫院、環萬佛湖旅游扶貧道路配套設施、萬佛山客運索道、萬佛山登山步道升級改造、萬佛山旅游配套設施等重點旅游項目建設,啟動萬佛山游客中心、停車場建設。
3.深化萬佛湖成功創建5A景區成果,完成島嶼景點提升工程,加大環湖旅游環境整治力度,完成環湖七個鄉鎮的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制定環湖旅游開發控制性規劃,帶動周邊景區和鄉村旅游發展。
4.開展A級景區創建,舒茶人民公社景區完成4A創建任務,啟動鵬翔生態園創建4A級景區,完善龍眠山和文翁紀念館A級景區功能和設施。
5.推進全域旅游示范點建設,開展優秀旅游鄉鎮、研學旅行基地、高星級農家樂、鄉村旅游示范村、A級旅游村、鄉村旅游創客基地等旅游品牌創建,加快旅游商品研發。
6.推進旅游產業扶貧工作,建立健全旅游扶貧重點村“八個一”工程的維護和管理制度,創新旅游扶貧帶動措施,完成旅游扶貧帶動脫貧任務。
7.加大宣傳營銷工作力度,拓展旅游客源市場,舉辦環湖馬拉松賽、旅游美食文化節、全國庫釣大賽等大型宣傳促銷活動,擴大**旅游的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
8.加強旅游資源開發和旅游市場管理,規范旅游企業經營行為,加強旅游企業安全防范措施,開展旅游從業人員培訓,提升**旅游品牌形象。
5.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
隸屬國務院直接管理,屬于行政機關,主要職能是 (一)研究擬定旅游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研究解決旅游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旅游業的法規、規章及標準并監督實施。 (二)協調各項旅游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特別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緊急救援及旅游保險等工作,保證旅游活動的正常運行。 (三)研究擬定國際旅游市場開發戰略,組織國家旅游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推廣活動,組織指導重要旅游產品的開發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國內旅游市場,研究擬定發展國內旅游的戰略措施并指導實施,監督、檢查旅游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游者投訴,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 (五)組織旅游資源的普查工作,指導重點旅游區域的規劃開發建設,組織旅游統計工作。 (六)研究擬定旅游涉外政策,負責旅游對外交流合作,代表國家簽訂國際旅游協定,制定出境旅游、邊境旅游辦法并監督實施。 (七)組織指導旅游教育、培訓工作,制訂旅游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并監督實施。 (八)指導地方旅游行政機關開展旅游工作。 (九)負責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對直屬單位實施領導和管理。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6. 旅游資源豐富的縣級人民政府
政府的職能部門主要有二十五個,分別是外交部、國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退役軍人事務部、應急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政府職能也叫行政職能,是指行政主體作為國家管理的執法機關,在依法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時應承擔的職責和所具有的功能。它體現著公共行政活動的基本內容和方向,是公共行政本質的反映。
7. 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以山東省為例,由以下部門組成:
一、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省政府組成部門: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國家安全廳 山東省司法廳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商務廳 山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山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山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山東省監察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農業廳 山東省文化廳 山東省審計廳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 山東省衛生廳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三、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省政府直屬機構: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統計局 山東省林業局 山東省旅游局 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山東省廣播電影電視局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山東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 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山東省體育局 山東省新聞出版局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山東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五、省政府部門管理機構: 山東省糧食局 山東省監獄管理局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山東省公務員局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8. 旅游發展規劃可分為縣級
旅游發展中心擔負區域旅游的發展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研究定制區域旅游行業發展戰略目標,編制區域旅游中長期和近期計劃并組織實施,定制旅游行業管理行政規章并監督實施,研究定制區域內旅游項目開發戰略,對外推介全區域旅游整體形象,策劃包裝旅游項目對外招商,組織、指導、協調重點旅游產品開發,組織實施全區域旅游資源的檢查、指導、協調重點旅游景點、景區的規劃開發建設,監督檢查旅游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對區域范圍內經營旅游業務的單位進行行業管理,負責旅游行業的行政執法等工作。
9.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旅游
《旅行社條例》已經2009年1月21日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