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科學開發和合理利用九鄉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景區)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云南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景區內進行活動以及與景區保護工作相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景區的保護與開發,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四條 宜良縣人民政府設立景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宜良縣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公安、旅游、文化、工商、林業、水務等有關部門及景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景區資源和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損害景區資源和環境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
對保護景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宜良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規劃第六條 景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景區規劃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審批。第七條 景區內的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符合景區規劃,規劃審批應當征得管理機構的同意。第八條 經批準的景區規劃、景區內的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或者擅自改變景區規劃,確需改變的,應當依法辦理。第十條 景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符合景區規劃;不符合規劃的應當依法整治,限期拆除。第十一條 實施景區規劃,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景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第三章 保護第十二條 景區保護按照國務院批準的《九鄉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區域,劃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
特級保護區:保護區范圍內的已開發和尚未開發的地下溶洞及洞口、天窗周邊區域;疊虹橋區域。
一級保護區:麥田河、三腳洞、阿路龍崖刻等區域。
二級保護區:馬蹄河兩側匯水區域;上大洞、大沙壩、大枯坑等區域。
三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外圍的環境保護協調區域。
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劃定的各級保護區設立界樁(碑)。第十三條 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三)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四)建設冶煉、電鍍、化工、制革、洗礦等污染環境的項目;
(五)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等有害物質;
(六)銷售、購買、運輸景區內的石峰、石芽、石筍、石鐘乳、石柱等風景石;
(七)獵捕野生保護動物和采挖野生保護植物;
(八)在河道、溝渠內毒魚、炸魚、電魚;
(九)在指定地點外傾倒土石、垃圾、廢渣等廢棄物;
(十)破壞文物、景物;
(十一)擅自砍伐、損毀林木;
(十二)毀壞或者改變界樁(碑);
(十三)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第十四條 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外,禁止燒荒、在非指定地點野炊等違規用火。第十五條 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外,禁止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等與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現有人居構筑物按照規劃逐步拆遷。第十六條 特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挖砂、取土;
(三)放牧;
(四)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非指定地點吸煙。第十七條 在一、二、三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經營性挖砂、取土。因道路和設施維護,確需挖砂、取土的,應當經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報國土、環保、林業、水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在指定地點挖取,并按照規定恢復植被。
景區內的居民因生活需要,在一、二、三級保護區內挖砂、取土自用的,應當在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挖取。
昆明市九鄉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2022年11月09日 08:28: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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