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護岳麓山風景名勝區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國家《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岳麓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其范圍為:北至龍王港、咸嘉湖一線,南至后湖、寨子嶺南緣,東至橘子洲以東湘江中心,西至桃花嶺北側山麓,總面積35.20平方公里,其中包括麓山景區(含新民學會景點)、天馬山景區、橘子洲景區、桃花嶺景區、石佳嶺景區、寨子嶺景區、后湖景區、咸嘉湖景區。麓山景區、天馬山景區、橘子洲景區以及岳麓書院與牌樓口之間牌樓路兩側各30米范圍為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具體界限依據國務院批準的《岳麓山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第三條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工作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多渠道籌措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資金。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岳麓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負責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實施和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
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所在地的區(縣)、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工作。第六條 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各單位應當保護好本單位內的風景名勝資源,服從岳麓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對風景名勝資源的統一管理。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風景名勝區的植被、水體、野生動物、文物古跡和各項設施,有權制止或者舉報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對保護風景名勝區資源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八條 岳麓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應當根據《岳麓山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各景區、景點的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在廣泛征求意見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并向社會公布。
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是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 岳麓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設立界樁。第十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劃的要求,征收核心景區內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應當依法做好補償安置工作。第十一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使用清潔能源,污染物的排放等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 切實保護風景名勝區內的植被,加強封山育林、護林防火、防治有害生物的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林木,因整理林相、更新林木確需砍伐林木的,應當經岳麓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審核,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岳麓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登記建檔,掛牌保護。嚴禁砍伐或者移栽古樹名木。第十三條 嚴格保護風景名勝區內的古建筑、古園林、古墓葬、古遺址、碑碣石刻等文物古跡。
對岳麓書院、黃興墓、蔡鍔墓、愛晚亭、麓山寺、云麓宮、新民學會舊址、七十三軍抗日陣亡將士墓、橘子洲頭詩詞碑、飛來石等國家、省、市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古跡應當劃定具體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制訂保護措施。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宗教場所的修繕,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和國家規定執行,保持其歷史風貌。第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內,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設立風景名勝區標志、路標和安全警示等標牌,改善安全、交通、消防、服務等設施和游覽條件。禁止超容量接納游客,禁止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
除景區內的環保型營運車輛、執行施工任務的車輛以及消防車、救護車等執行特殊任務的車輛外,禁止其他車輛在麓山景區和橘子洲景區內行駛。第十六條 在已建成的景區內進行經營活動,應當由岳麓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在指定的地點文明經營。
凡利用風景名勝資源進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岳麓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2022年11月25日 20:3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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