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安市旅游條例
每個景區都有自己的保護條例,游客進入景區之前都要仔細閱讀。一般都在售票處或者大門口處張貼。游客一般游玩時都匆匆忙忙,不愿意花時間閱讀。其實看一下是非常有益的。包括對游客的限制“不準”、注意事項、危險公示,甚至還有保險內容。游客可以明明白白的知道自己的義務和權利。
2. 西安市旅游條例注釋
廣州市2000年發布了《廣州市旅游管理條例》,共六章、四十三條(含附則),自2000年7 月1 日起施行。
這是為加強旅游資源開發的管理,規范旅游經營行為,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的,適用于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游資源開發建設、旅游經營及其管理活動。
3. 西安市旅游條例規定
2022陜西旅游年票一卡通可以通過網上購買。購買流程如下:
1、購票界面點擊【立即預訂】(附:購票入口)
2、選擇購買數量,填寫游客信息,點擊【提交】。
3、完成支付后即可成功購買。
注意事項
1、【使用時間】購買之日-2022年12.31(各景區使用時間不盡相同,請參考西安游覽年票公眾號內使用規則)。
2、【購買時間】即日起-2022.2.20
3、【特別提示】本票為具備時效性的電子憑證類產品,購買后不接受退換,購買后視為默認同意該條款。
4. 西安市旅游條例的發布單位是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秾嵤┘殑t》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游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游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游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于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游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準,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5. 西安市旅游管理局
旅游局吧,但是貌似那個是被臺灣那邊的人承包了,具體怎么就不太清楚,但是是國家級景區,就算承包,還是歸國家管理,是旅游局。
6. 陜西省旅游管理條例
西安旅游資源是得天獨厚的,集文化,歷史,自然風光與人文風光于一體,特別是西安的燈光工程更是獨一無二,絢爛輝煌
大唐不夜城在《2021抖音春節數據報告》中的打卡量位列全國景點首位,其他景區景點也迎來如織游人,活動繽紛。
但是由于疫情的影響,西安上半年旅游業是虧損的, 挖貝網7月13日,西安旅游(000610)近日發布2021年半年度業績預告,預計業績虧損。報告期內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虧損1,550.00萬元-1,850.00萬元,上年同期虧損1,884.72萬元;基本每股收益虧損0.0655元/股-0.0781元/股。
7. 近期西安旅游有什么規定嗎?
不建議春節期間出去旅游。首先春節假期出行人非常多,雖然西安有兵馬俑、大雁塔、小雁塔、博物館、大唐不夜城等較多值得游玩的景點,但假日景區人非常多,根本無法欣賞美景,反而會因為人多造成不愉快的心情。特別是今年冠狀病毒的疫情,更不適合春節出行。
8. 西安旅游規定
免票景區
1、關山草原:2021年5月19日所有游客免門票
2、漢中天臺國家森林公園:2021年5月19日所有游客免門票
3、太白山國家森林公園:2021年5月19日所有游客免門票,需購買景區游客意外傷害險10元/人
4、紅河谷森林公園:2021年5月19日所有游客免門票,需購買景區游客意外傷害險10元/人
5、黑河國家森林公園:2021年5月19日當天門票免費,住宿半價
6、五龍河景區:2021年5月19日免大門票,需購買30元/人換乘車費+5元/人保險
?半價景區
1、陜西壺口景區:2021年5月19日,對購買全價票人群實行門票半價優惠
半票價:45元
2、延安乾坤灣景區:2021年5月19日,在南大門售票廳購買乾坤灣景區全價通票(80元)的游客均可享受半價優惠
半票價:40元
3、漢中石門棧道風景區:2021年5月19日,漢中本地游客持身份證享受半價優惠?;顒尤债斕欤?0元,送掛牌38元梵高星空藝術館門票一張
半票價:35元
4、翠華山景區:2021年5月19日當天,在景區售票窗口購買翠華山景區門票享受半價。
半價票:32元/人
?其他優惠景區
1、諸葛古鎮景區
5月18日-5月20日勉縣武侯祠前50名預約者免費。
預約電話:0916-3298908
預約時間:截止至5月17日17:00點
2、涇陽鄭國渠景區
5月19日入園的游客,生日是5月19日的可免門票(憑身份證免票)
3、西安秦嶺野生動物園
51.9元限量搶購“旅游日暢玩票”。
搶票時間:2021年5月17日-5月19日 每日上午10:00
使用時間:2021年5月19日-5月21日
9. 西安市旅游條例最新
(2005年9月29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5年11月19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規劃與促進
第四章 資源保護與開發
第五章 經營與服務
第六章 鄉村旅游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和在本省內組織的到省外、境外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進行旅游規劃、開發、建設、經營、服務、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旅游業,應當突出陜西歷史文化、自然生態等旅游資源優勢和地方特色,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協調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發展的組織領導,將旅游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旅游業發展經費列入年度預算,推動旅游業發展與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相結合,優化旅游業發展環境,完善促進旅游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旅游資源保護利用、旅游產業發展、旅游安全監督、旅游環境秩序維護等工作?!?/p>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協調部署本省旅游業發展重點工作和跨地區、跨行業的旅游規劃建設,以及旅游市場的綜合監管執法等需要綜合協調的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旅游工作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對本行政區域的旅游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指導、協調、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業發展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文明旅游宣傳教育,引導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和旅游地居民增強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倡導和鼓勵健康、低碳、綠色、文明的旅游方式。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旅游經營活動中應當向旅游者宣傳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組織的章程開展活動,完善行業自律管理,加強會員信用建設,引導會員誠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條 旅游者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ο嚓P旅游產品和服務的內容、標準、價格、注意事項等信息享有知情權;
?。ǘ┯凶灾鬟x擇旅游產品、旅游經營者、旅游服務方式和旅游服務項目的權利;
?。ㄈ┯袡嗬芙^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有權利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旅游產品和服務、獲取相關合同文本以及旅游過程中相關的發票等支付憑證;
?。ㄎ澹┤松?、財產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松?、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ㄆ撸┤烁褡饑?、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ò耍埣踩恕⒗夏耆?、未成年人、現役軍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九)旅游合同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旅游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德,愛護旅游設施,保護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文明旅游;
?。ǘ┳鹬禺數氐娘L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衛生規定;
?。ㄈ┫蚵糜谓洜I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
?。ㄋ模┎坏脫p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ㄎ澹覒獙χ卮笸话l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鼍陈糜握卟坏迷诰惩夥欠?,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ㄆ撸┤刖陈糜握卟坏梅欠?,隨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八)履行旅游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旅游者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ㄒ唬┡c旅游經營者協商;
?。ǘ┫蛳M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投訴或者向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ㄈ┞糜魏贤屑s定有仲裁條款或者有書面仲裁協議的,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第三章 規劃與促進
第十二條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旅游發展的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旅游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設區的市、旅游資源豐富的縣(市、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省旅游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對跨兩個以上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其旅游資源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對跨兩個以上縣(市、區)行政區域其旅游資源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重大旅游建設項目、重點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編制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游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以及旅游資源保護作出專門規定。
第十四條 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專家以及當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編制的旅游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游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的結果及時調整和修編規劃的內容,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進行評估應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第三方和公眾評價為主,合理選擇參與評估的單位和人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促進旅游業與文化、工業、農業、商業、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融合發展,重點扶持貧困地區、革命老區旅游業發展;支持利用農村特色資源發展鄉村旅游,利用工業企業特色和優勢資源發展工業旅游;鼓勵依托民間藝術活動、手工藝產品、建筑、婚俗、傳統節日等資源開展民俗旅游。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旅游資源實際情況,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特色旅游產品開發、旅游品牌創建、旅游產品文化內涵提升以及扶持促進旅游相關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區域間旅游服務障礙,推進跨區域的旅游合作與經營,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阻礙本行政區域外的旅行社、導游和旅游車輛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發展專業旅游經營機構,推動優勢旅游企業實施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并重組,建立跨界融合的產業集團和產業聯盟,鼓勵旅行社和旅游客運企業跨地區連鎖經營。鼓勵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旅游產業。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旅游產業發展基金,支持符合條件的旅游產業項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項目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扶持發展服務業、中小企業、新農村建設、扶貧開發、節能減排等專項資金,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旅游企業和項目納入支持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發展符合旅游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模式,鼓勵和支持省內旅游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上市,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債券,面向資本市場直接融資,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創新旅游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和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游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對利用荒地、荒坡、荒灘、垃圾場、廢棄礦山和石漠化土地開發旅游項目的,可以通過優先安排基礎設施配套建設項目、政府貼息貸款等措施予以支持。
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開辦旅游企業,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重點旅游鄉(鎮)和旅游資源富集地方的供水、排水(污)、供電、通訊網絡、環保、綠化、消防等與旅游相關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以及文化遺產保護、文化設施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
重點旅游鄉(鎮)和旅游資源富集地方的區域開發、市政設施、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兼顧景觀效果、旅游功能和相關旅游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業發展需要,統籌安排通往旅游景區的交通項目,合理規劃建設旅游集散中心、中轉站、旅游客運專線、自駕車營地等交通設施,加強景區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車場建設,推進旅游交通無障礙設施建設與改造,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務。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游客運輸納入公共交通系統,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線路、旅游交通服務設施,規劃建設以關中環線和沿黃河、漢唐帝陵、秦嶺南北兩麓等為骨架的重要旅游交通線路,完善旅游交通標志、主要旅游景區指示標志牌等道路標識。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在審批旅游線路、旅游客運企業和旅游汽車指標投放時,應當征求同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本省旅游形象推廣戰略,統籌組織本省整體旅游形象的境外和省外推廣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廣工作,完善旅游形象推廣機構和網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省旅游形象推廣工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旅游宣傳促銷專業化、市場化,建立多語種的陜西旅游宣傳推廣網站,加強陜西旅游形象宣傳。
廣播電視、文化、商務、國土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文物、外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場、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做好旅游形象推廣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旅游信息統計、發布以及假日旅游預報系統,準確提供旅游市場信息服務??h級以上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公安、交通運輸、統計等部門應當協助做好旅游信息統計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游信息化建設,鼓勵發展旅游電子商務,提升旅游信息化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建設具有宣傳促銷、咨詢、投訴、安全、信息資源交換與共享等功能的綜合性旅游信息服務平臺,完善旅游基礎信息數據庫,促進旅游信息共享和實時更新。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息服務平臺、旅游咨詢中心,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投訴、咨詢服務。
第二十六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旅游人才中長期發展規劃,優化人才發展的體制機制,加強旅游學科體系建設,發展旅游職業教育,建立旅游人才教育培訓基地,對旅游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素質。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善旅游人才評價制度,將符合資助條件的旅游經營管理高層次人才納入省人才專項資金扶持范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促進旅游就業納入就業發展規劃和職業培訓計劃,將符合條件的旅游服務從業人員納入就業扶持范圍。
第四章 資源保護與開發
第二十七條 旅游資源開發應當堅持依法保護、統一規劃、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評估,建立旅游資源數據庫,協調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游景區項目及旅游配套設施,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的要求,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當地生產、生活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旅游景區項目建設應當舉行聽證會。
重點旅游鎮、村的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突出文化特色并對旅游功能統籌規劃,建筑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二十九條 對自然資源和文物、宗教等人文資源進行旅游利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保護、生態保護、文物安全、宗教文化的要求,尊重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利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山地、水域、濕地等自然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利用文物古跡、歷史名勝和其他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拆除。
第三十條 鼓勵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創建綠色環保企業,開發生態旅游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旅游景區內非法采石、開礦、挖沙、取土、建墳、伐木、燒荒、捕獵、傾倒廢棄物、排放污染物以及建設損害生態環境、破壞旅游資源的項目。
旅游資源開發建設項目廢棄物處理處置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條 國有旅游資源經營權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外,可以依法轉讓。
國有旅游資源經營權轉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旅游商品研發基地建設,鼓勵、扶持開發具有觀賞性、藝術性、文化性、實用性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體現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
第三十三條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旅游業地方標準,推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推進旅游設施建設和服務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五章 經營與服務
第三十四條 設立旅行社,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從事導游、領隊活動,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導游證、領隊證。
俱樂部、車友會、協會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單位和個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企業事業單位為推介、宣傳產品等經營活動需要組織旅游的,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旅行社進行,不得自行開展旅游活動從事旅行社業務。
第三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取得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服務質量等級,向服務對象提供服務。
旅游經營者不得超越取得的服務質量等級進行宣傳,未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服務質量等級的稱謂和標識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可以參與政府采購和服務外包,接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委托,為有關公務活動提供交通、住宿、會議等服務。
第三十七條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胶硕ǖ慕洜I范圍從事旅游經營活動;
(二)出租、出借、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ㄈ┪唇浻慰屯廪D團并團;
(四)向旅游者提供虛假旅游信息、發布虛假廣告、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質價不符的服務;
(五)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蚵糜握咚魅⌒≠M,向其他旅游經營者給予或者收受回扣;
?。ㄆ撸┥米宰兏糜涡谐贪才呕蛘咧兄孤糜畏?,拒絕履行合同;
?。ò耍臉I人員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
?。ň牛┮缘陀诔杀镜膬r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
?。ㄊ┫蚵糜握呓榻B和提供含有損害國家利益、民族尊嚴,違反社會公德,以及民族、宗教歧視等內容的旅游項目;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月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應當為導游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對女性導游實行特殊勞動保護。鼓勵旅行社與導游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旅行社應當建立和完善導游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合理確定導游的基本工資、帶團補貼、獎金等。建立依據導游的職業技能、專業素質、游客評價、從業貢獻為主要測評內容的導游績效獎勵制度。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約定的導游服務費用。
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訂立旅游合同,推薦使用國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服務,應當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
第四十條 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旅行社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業務經營范圍和經營地址等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
發布旅游經營信息的網站,應當保證其信息真實、準確。
第四十一條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景區及其周邊的經營者針對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標價,標價內容應當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 計量單位等方式,誘騙、強迫他人與其交易。
旅游景區及其周邊的經營者針對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差價率、利潤率,不得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
第四十二條 從事旅游客運經營,應當取得相關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從事旅游客運的車輛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車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車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間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阻礙。
旅游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與旅行社約定的旅游線路和標準提供運輸服務,不得中途擅自將旅游者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終止運輸,不得擅自變更運行線路,不得擅自搭載與旅游團隊無關的人員。
第四十三條 旅行社開展旅游活動租用客運車輛、船舶,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運輸企業和已辦理法定強制保險的車輛、船舶。
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交通安全和法制、職業道德教育,保障服務質量和運輸安全。
承擔旅游客運的車輛、船舶,應當配備符合規定的駕駛員、船員以及座位安全帶、救生等安全設施設備,并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旅游者應當提高安全意識,遵守安全警示規定,按要求使用座位安全帶等安全設施設備。
第四十四條 在不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市區內景區周邊劃定旅游客運車輛臨時停車點,旅游客運車輛可以在該停車點即停即走,方便旅游者乘車。
第四十五條 景區開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不符合開放條件的,不得接待旅游者: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
?。ǘ┯斜匾陌踩O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
?。ㄈ┯斜匾沫h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景區主管部門應當對景區是否具備前款規定的開放條件進行審查,并聽取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景區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景區應當公布依法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門票預約等方式,對景區接待旅游者的數量進行控制。
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并同時向縣(市、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景區主管部門報告,景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 旅游景區應當公開門票價格,公開服務項目、內容和收費標準,明碼標價。禁止強行出售聯票、套票。
旅游景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現役軍人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公示減免票價的對象和標準。
政府投資的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圖書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園、體育場(館)等,實行免費開放。免費開放確有困難的,應當實行價格優惠或者設立免費開放日,逐步實行免費開放。
第四十八條 鼓勵旅游景區通過委托經營、合作經營、參股入股等形式,引入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規范化運營。
第四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的營銷計劃、銷售渠道、客戶名單等經營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方式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游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條 賓館飯店用水、用電和用氣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與一般工業企業同等價格政策。
第五十一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提供旅游業務統計、財務報表等資料。相關部門應當為旅游經營者提供的資料保密。
第五十二條 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章 鄉村旅游
第五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區域旅游品牌打造、線路整合、設施完善為重點,結合實際,突出特色,編制并實施鄉村旅游發展規劃,規范鄉村旅游開發建設,推動鄉村旅游有序健康發展。
第五十四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鄉村旅游納入新農村建設、現代農業、扶貧開發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整體布局,加強鄉村旅游道路、停車場、通訊網絡、給(排)水、綠化以及其他公共服務及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交通、游覽標識牌,為鄉村旅游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鄉村旅游公共廁所、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中處理場所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組織開展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其孳生地的活動,改善鄉村旅游地的環境衛生。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具有旅游資源的革命老區和秦嶺、巴山等集中連片貧困地區以及旅游資源豐富的縣、鎮、傳統村落的建設,給予資金和政策扶持。
第五十六條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并推行鄉村旅游規范標準和等級評定體系。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策扶持、宣傳推介、協調指導等措施,鼓勵開發觀光、民俗、休閑等鄉村旅游項目,發揮生態優勢、突出鄉村特色,推動鄉村旅游規范化發展。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旅游人才培養,開展鄉村旅游從業人員培訓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服務水平。
第五十八條 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和其他條件從事餐飲、住宿等鄉村旅游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接待游客住宿的,還應當取得衛生許可證,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核實登記游客身份證件,發現有違法嫌疑的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十九條 鄉村旅游經營者開設旅游項目、提供旅游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鄉村旅游經營者不得在河道以及山體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災害易發的危險地帶開展旅游經營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鄉村旅游經營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對鄉村旅游經營場地、接待設施、安全管理、環境保護、服務質量、特色項目等方面進行等級綜合評定,指導和幫助鄉村旅游經營者規范經營,提高服務質量。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綜合監督管理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旅游景區突發事件、高峰期大客流應對處置機制和旅游安全預警信息發布制度,并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訂應急預案,建立旅游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縣級以上旅游、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公安、衛生等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履行旅游安全監管職責。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工作。
第六十三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嚴格執行旅游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旅游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門人員,配置必要的安全設備和設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旅游者流量大的重點景區應當按照相關部門要求配備專業醫療和救援隊伍。
發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經營者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按照有關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旅游、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及時組織救援。
第六十四條 經營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旅游項目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項目,其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并應當依法定期檢測。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證安全運行。
第六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事項,應當向旅游者事先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動,旅游經營者應當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說明或者警示可能出現的危險,提出應當具備的身體條件及其他相關條件要求。
第六十六條 旅游景區應當設置地域界限、服務設施和游覽導向等標識;對具有危險性的區域或者項目,應當設立明顯的提示或者警示標識,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六十七條 在沒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區游覽路線以外的地方,組織開展穿越山嶺、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險性的健身探險旅游活動,組織者應當向參與者作出風險提示,并應當提前五日將活動時間、地點、路線、人員名單、保障措施、應急方案等向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備案。地點、路線涉及軍事設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以及旅游景區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提示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傷害等保險。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運輸、文化、衛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價格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對轄區內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旅游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統籌協調、部門聯動、屬地管理、常態監管的旅游綜合執法體制,完善旅游執法信息共享機制,維護旅游市場秩序。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公布投訴受理地點、電話、網絡地址,受理來訪或者通過電話、網絡平臺的投訴。
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旅游投訴受理機構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受移交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再移交其他部門處理。受移交部門認為依法確屬其他部門處理職責權限的,應當通過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移交,并跟蹤負責投訴處理情況和答復投訴者。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移交部門和其他有權處理部門之間不得相互推諉。
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投訴受移交部門對事實清楚能夠當場處理的投訴,應當當場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當在三日內將有關處理情況告知投訴者。一般的投訴應當在七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投訴應當在四十五日內處理完畢,并告知投訴者。確因其他特殊情況無法在上述期限內處理完畢的,經行政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法律、法規對處理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旅行社以及導游、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旅游經營者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并有權行使下列權力:
(一)進入旅游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ǘ┰儐柈斒氯思跋嚓P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ㄈ┮婪ㄊ占c案件有關的證據;
?。ㄋ模┎殚?、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等相關資料。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少于兩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權利拒絕。
監督檢查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第七十二條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縣級以上價格部門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
縣級以上價格部門擬制定或者提高旅游景區的門票價格,應當召開價格聽證會,聽取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旅游景區門票價格提高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社會公布調整后的價格。
縣級以上價格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和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維護旅游價格市場秩序。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有關工會組織應當指導督促旅行社按照旅游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與導游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導游的合法權益。對不與導游簽訂勞動合同、不按時支付勞動報酬、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用人單位,縣級以上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游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旅游經營者的誠信記錄,公開旅游經營者資質、經營服務質量、失信懲戒記錄等信息,公布嚴重違法的旅游經營者名單,保障旅游者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置區域間旅游服務障礙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單位和人員限制、阻礙本行政區域外的旅行社、導游和旅游車輛在本地合法旅游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從事旅行社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旅游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價格部門責令改正,未明碼標價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方式,誘騙、強迫他人與其交易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經營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八條 旅游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船舶承擔旅游客運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旅游景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價格部門責令改正,未公開、明碼標價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強行出售聯票、套票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旅游景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價格部門責令改正,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鄉村旅游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相關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組織開展健身探險旅游活動未依法備案的,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對組織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給參與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明知組織者未依法備案參與健身探險旅游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參與者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窗凑找幎▓绦新糜伟l展規劃或者旅游專項規劃,造成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破壞的;
?。ǘ┎灰婪男邪踩O管職責,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ㄈ┪粗付ɑ蛘咴O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未公布受理地點、電話、網絡地址的;
(四)未按照規定時限受理和處理旅游投訴或者對投訴互相推諉不及時處理的;
?。ㄎ澹┏蕉▋r權限、范圍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景區門票和服務價格的;
(六)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執法職責,不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
?。ㄆ撸┢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個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作出十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2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陜西省旅游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10. 西安市旅游條例全文
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管理,規范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為,促進各類文化市場包括旅游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國家文化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管理條例,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一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1. 陜西旅游條例
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07年11月24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1月5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2019年9月27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三章 植被保護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五章 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六章 開發建設活動的生態環境保護
第一節 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
第二節 交通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節 城鎮鄉村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節 旅游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秦嶺生態環境,改善秦嶺在調節氣候、保持水土、涵養水源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的生態功能,筑牢國家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自然資源保護、利用、開發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以下簡稱秦嶺范圍),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秦嶺山體東西以省界為界、南北以秦嶺山體坡底為界的區域,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區域以及西安市、寶雞市、渭南市、漢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區域。
第三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遵循保護優先、節約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科學利用、嚴格監管、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城鎮、農業、生態空間布局,劃定和落實城鎮開發邊界、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
(二)指導設區的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督促省級有關部門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審查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省級有關專項規劃;
(四)調研秦嶺生態環境狀況,提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的建議;
(五)建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監管信息系統,發布秦嶺生態環境相關信息;
(六)組織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
(七)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由省長擔任,其機構設置及具體工作職責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確定辦事機構,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測繪、氣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秦嶺范圍內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自然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植物園、國有林場、文物保護單位等的管理機構,按照其職責做好管理范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水源涵養、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保護、植被恢復、礦山環境治理等有關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系統監測、維護、修復及其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統籌相關資金,用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綠色生態產業發展,改善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依法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地區給予生態保護補償,指導和推進生態環境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流域下游與上游之間建立橫向補償關系。
第九條 建立多元化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支持綠色金融發展,吸引國(境)內外資金用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資助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業、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測繪、氣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促進科技成果應用。
第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絡媒體等以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旅游、教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結合各類環境保護活動,組織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 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組織發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測繪、氣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國家和本省國土空間規劃要求,依法編制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生態環境保護的長期目標和近期目標、保護的重點區域、主要任務、治理措施等內容,依照本條例規定確定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范圍,繪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分區保護示意圖,并向社會公布??傮w規劃可以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按照規定程序予以修訂或者對規劃分區保護范圍作出調整。
設區的市根據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繪制本行政區域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分區保護圖,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設區的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可以嚴于本條例有關區域劃分標準具體劃定保護范圍,并在保護范圍外圍劃定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h(市、區)依據省、設區的市規劃要求,結合實際,制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繪制本行政區域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分區保護詳圖,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設區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方案,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編制、修訂或者調整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方案,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標志、標牌、界樁設置標準和辦法,設置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的保護標志、標牌、界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標志、標牌、界樁設置標準和辦法,由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制定公布。
第十四條 涉及秦嶺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循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規劃,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涉及秦嶺的各類區域規劃、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下列專項規劃由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編制,并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經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污染防治專項規劃;
(二)水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規劃、水土保持專項規劃;
(三)天然林保護專項規劃、濕地保護專項規劃、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項規劃;
(四)礦產資源開發專項規劃;
(五)旅游專項規劃;
(六)其他需要編制的專項規劃。
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逐步實行多規合一。編制各類專項規劃以及按照專項規劃進行的資源保護、利用、開發等項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的,應當依法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十五條 秦嶺范圍下列區域,除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應當劃為核心保護區:
(一)海拔2000米以上區域,秦嶺山系主梁兩側各1000米以內、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
(二)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世界遺產;
(三)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四)自然保護區一般控制區中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棲息地與其他重要生態功能區集中連片,需要整體性、系統性保護的區域。
第十六條 秦嶺范圍下列區域,除核心保護區、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應當劃為重點保護區:
(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間的區域;
(二)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一般控制區,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三)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自然公園的重要功能區,植物園、水利風景區;
(四)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國有天然林分布區,重要濕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庫、天然湖泊;
(五)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第十七條 秦嶺范圍內除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保護區。
第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劃定的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的管理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核心保護區不得進行與生態保護、科學研究無關的活動;重點保護區不得進行與其保護功能不相符的開發建設活動。一般保護區生產、生活和建設活動,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
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實施能源、交通、水利、國防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在秦嶺范圍內的生產、生活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依法采取相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保證秦嶺生態功能不降低。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導向,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產能,鼓勵發展綠色循環經濟,推進以生態產業化和產業生態化為主體的生態經濟體系,實現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優化升級。
第二十條 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實行產業準入清單制度。
省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主體功能區規劃、自然保護地體系、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產業準入清單,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準入清單的要求,嚴格建設項目審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三章 植被保護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封育保護、封山禁牧、退耕還林還草和植樹造林、水土保持、河湖整治、人工影響天氣等措施,制定實施方案,加強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保護和自然修復,改善秦嶺的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落實天然林、天然草場草甸保護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做好秦嶺植被保護工作。
國家劃定的天然林保護范圍,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生態保護的要求,提出封山育林、禁牧范圍及工作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封山育林、禁牧區的管理,在封山育林、禁牧區域設置界樁、圍欄和標牌。
第二十四條 封山育林、禁牧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墾、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剝皮、挖根及其他毀林行為;
(三)放養牛、羊等食草動物;
(四)損壞、擅自移動界樁、圍欄和標牌;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秦嶺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鼓勵在秦嶺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進行退耕還林還草。
已在禁墾的陡坡地范圍內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退耕還林還草計劃,采取經濟補貼、政策激勵等措施,組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退耕還林還草。已經退耕還林還草的土地,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土地用途和權屬登記予以變更。
退耕還林還草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在禁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種植農作物的,應當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植樹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的,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措施植樹造林,將植樹造林數量和質量納入考核目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完成義務植樹的任務。
第二十七條 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林木禁止采伐,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劃定的公益林只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但因科學研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搶險救災需要采伐的除外。
商品林采伐應當嚴格控制皆伐面積,按照國家有關采伐限額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規劃,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區域水土流失面積,減少水土流失。
經批準在秦嶺進行建設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劃定責任區,落實防火責任,編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發生森林草原火災險情,當地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應急管理、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撲救措施,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并根據國家森林火災等級劃分標準,啟動相應的森林火災救援機制。
第三十條 省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制定外來物種入侵對秦嶺生態環境影響的風險預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加強對病蟲害、有害生物的監測和檢疫,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依法采取措施做好防治工作,防止病蟲害、有害生物的侵入和蔓延。
經省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植物檢疫對象的,應當依法劃定疫區和保護區,采取封鎖、消滅等措施,防止植物檢疫對象傳出、傳入。對可能造成疫情蔓延的染疫植物,應當及時清除。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編制涉及秦嶺水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流域規劃、區域規劃,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秦嶺水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規劃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在秦嶺調度水資源,建設水電站、水庫等水工程,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秦嶺水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規劃,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生態平衡。
建設和運營涉河蓄水、攔水工程設施,應當保證生態基流量,采取修建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水生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水電站。核心保護區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電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拆除,恢復生態;重點保護區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電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評估整治標準及處置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復生態。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植被,涵養水源,防御水災害,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加強河道岸線管控,保證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在秦嶺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禁止圍河(湖)造田,違規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存放物料,擅自搭建設置旅游、漁業設施;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影響行洪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保證飲用水水源安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跨設區的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的市人民政府協商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置標牌、界樁。
國家、地方供水工程水源涵養地和其他飲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有關規定從嚴執行,確保供水水質達到國家標準。
第三十五條 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質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確需通過的,應當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依法報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并通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機構。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規劃危險化學品運輸專用線路或者改變運輸方式,避免和減少對飲用水地表水水源的危害。
第三十六條 嚴格執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設區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并報上一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單位應當達標排放并符合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秦嶺水質狀況的監測,發現監測指標超過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治理。
第五章 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三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會同省林業、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植物種類、分布情況依法編制的秦嶺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對秦嶺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遺傳基因多樣性保護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野生動植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有關科研機構對秦嶺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秦嶺野生動植物及棲息地、保護地檔案。
縣級以上野生動植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秦嶺野生動植物的影響,對列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的野生動植物,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必要時建立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采取遷地保護措施,加強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特殊保護、科學研究價值或者代表性的濕地以及集中連片、面積較大的天然林區,重要的自然遺跡,建立自然保護區或者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設置保護設施和保護標志。
對不具備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或者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劃定禁獵(漁、采)區,規定禁獵(漁、采)期等措施,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
第四十一條 在秦嶺范圍內,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一)非法獵捕、殺害、采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破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棲息地、保護地及其環境;
(二)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棲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環境的農藥;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獵捕其他野生動物;
(四)損壞保護設施和保護標志;
(五)非法引進、放歸外來物種,隨意放生野生動物;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農業農村、公安、交通運輸、海關、郵政、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野生動植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加強對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等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非法獵捕、殺害、出售、經營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章 開發建設活動的生態環境保護
第一節 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十二條 省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分區,以及秦嶺礦產資源的分布、儲量等情況編制的秦嶺礦產資源開發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對礦產資源開發方式、強度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 禁止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和開山采石,禁止在秦嶺主梁以北的秦嶺范圍內開山采石。已取得礦業權的企業和現有采石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
第四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賦存情況,節約集約利用礦產資源,嚴格控制和規范在一般保護區的露天采礦活動,提高礦山環境污染治理能力。
在一般保護區新建、擴建、改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和秦嶺主梁以南的一般保護區開山采石,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秦嶺礦產資源開發專項規劃的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五條 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等相關審批手續的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建設、開采,采用先進工藝技術和措施,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減少對水體和生態環境的損害。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藝、技術和設備。已建成項目采用淘汰的落后的工藝、技術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造、停產或者關閉。
第四十六條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治理修復和損害賠償責任。礦產資源開發企業不履行生態環境治理修復責任或者治理修復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治理,所需費用由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承擔;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礦山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基金,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管理,用于本單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的費用支出。
第四十七條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尾礦庫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和環境風險,確保尾礦庫安全運行,對尾礦庫安全終身負責。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對產生的尾礦應當按照尾礦庫設計要求排放堆存,尾礦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在線監測系統。尾礦庫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閉庫,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尾礦庫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尾礦庫的聯合巡查和隱患排查。
對已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尾礦庫的管理,由礦產資源開發企業的出資人或者其上級主管單位負責;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尾礦綜合利用,提高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率,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節 交通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十八條 在秦嶺范圍內進行公路、鐵路等交通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統籌規劃、生態選線、科學選址,優先采取橋隧等工程技術措施,避免高強度、大面積開挖,減少對秦嶺山體、飲用水水源、植被等生態環境的破壞。
公路、鐵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及管理,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養護單位對已建成的在用公路、鐵路,需要進行維護、養護作業的,應當依法做好作業過程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十九條 交通設施建設應當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對建設周期長、生態環境影響大的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環境監理。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取料、堆料,并對取料場、廢棄物堆放料場進行有效治理和綜合利用,做好道路兩側綠化。
施工單位應當在交通設施投入使用后三個月內,對施工現場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清理拆除,并及時恢復植被。
第五十條 交通設施建設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護秦嶺生物多樣性和水源涵養功能。
封閉式道路建設應當根據野生動物的生活習性、遷移規律,采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經過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活動區域的已建成道路改建、擴建時,其設計、施工方案中應當包含設置野生動物通道、交通減速設施及警示標志的內容。
第五十一條 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植物園等區內的道路設計及施工方案應當符合批準的園區規劃,并經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節 城鎮鄉村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五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調整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劃定城鎮開發邊界。
城鎮建設在開發邊界內按照批準的規劃實施,城鎮開發邊界的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同意。
核心保護區內,除原住居民保障基本生活需要,開展必要的、基本的生產活動外,不得進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h(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優先實施生態搬遷等措施引導核心保護區內的居民有序遷出。
在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的鄉村,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實用性村莊規劃,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
第五十三條 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禁止房地產開發。
在一般保護區進行房地產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十四條 秦嶺城鎮鄉村建筑物及環境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并體現地域文化特色。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中的建筑維護和修繕應當按照相關規劃的要求實施,保持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
第五十五條 進行各類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制定并組織實施移民搬遷計劃,科學合理安排、確定移民安置點,做好移民搬遷安置工作。
已經實施移民搬遷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限期拆除,恢復生態。
第五十七條 秦嶺范圍內的城鎮應當建設、完善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供排水等公共設施。鄉(鎮)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對集中的村莊,應當組織推廣使用沼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統一規劃建設生活垃圾處理、污水排放等設施。
第五十八條 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不得新建、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在寺觀教堂內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在一般保護區新建、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節 旅游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五十九條 旅游景區規劃,由景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旅游景區規劃應當突出生態旅游,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省秦嶺旅游專項規劃的要求,依法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十條 在秦嶺范圍內依法批準的旅游景區開展生態旅游、建設旅游項目,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旅游景區規劃,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旅游景區生態環境保護方案,報批準其設立的人民政府審定后組織實施。
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在旅游景區規劃建設索道、滑道、滑雪(草)場等項目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一條 秦嶺的旅游景區應當適度利用生態資源,明確最大承載量,科學規劃、合理設計、總體布局,建筑風格、體量應當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
景區建設、運營應當推廣使用環保材料和運輸工具,避免和減少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對自然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有損害的旅游景點和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關閉或者拆除。
第六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鄉村旅游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規劃建設農家樂、民宿應當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條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鄉村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
禁止在核心保護區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質災害隱患點范圍內開辦農家樂、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區開辦農家樂、民宿。
農家樂、民宿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相關審批手續,對產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規定設置收集、處理裝置,不得隨意排放。
第六十三條 在秦嶺旅游景區游覽線路以外或者沒有道路通行的區域,組織開展穿越、登山等活動,組織者應當向參與者作出風險提示,事先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向縣級以上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進入秦嶺旅游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森林草原等法律法規、景區管理規定和游客文明行為規范,愛護旅游資源,提倡垃圾減量、垃圾自帶,保護生態環境。不得亂砍濫挖、非法捕魚狩獵、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隨意丟棄廢棄物以及其他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 鄉村旅游經營集中的地方,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鄉村旅游廁所、垃圾容器、垃圾集中處理場所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對生活垃圾和污水統一處置。
秦嶺旅游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共衛生管理,對產生的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統一清運、集中處置;對產生的生活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保證污水達標排放。禁止隨意棄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秦嶺旅游景區、景點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旅游觀光車及其他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游、市場監督管理、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上一級人民政府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協調和指導下,建立區域協作、信息共享、定期會商、預警應急、聯合執法、交叉執法等機制,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適時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
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綜合執法機構,也可以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在鄉(鎮)派駐執法人員組成聯合執法機構,或者依法委托有關保護管理機構進行執法。
第六十七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區域網格化管理體系,落實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協助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省測繪地理信息部門應當為網格化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林業、農業農村、氣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機構依法做好水、大氣、土壤、氣候、森林、野生動物等生態環境要素和自然災害的監測工作,定期發布環境質量狀況和自然災害預測、預報、預警信息,編制自然災害、環境污染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發生自然災害、環境污染等突發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做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因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或者防災避險、搶險救災需要,確需對秦嶺相關區域采取封閉措施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臨時封閉措施,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三日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第七十條 對秦嶺生態環境質量狀況持續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嶺生態環境質量狀況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指定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依法追究損害秦嶺生態環境單位和個人的賠償責任。
對破壞、污染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七十二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志愿者和其他公民參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對實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建設活動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機構應當公布投訴、舉報聯系方式,方便公眾監督。
收到投訴、舉報的機關或者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者移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向社會公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負有秦嶺生態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和機構的公職人員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造成秦嶺生態環境和資源破壞等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要求編制規劃、實施方案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門,對不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項目,違反規定審批的;
(三)未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管查處不力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違法進行開發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對單位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三倍的樹木,處以毀壞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拆除的,由負責查處的行政機關依法實施代履行,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質通過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非法勘探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非法開發礦產資源和開山采石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根據違法情形依法可并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代履行,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恢復原狀,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恢復原狀,并依法處以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秦嶺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和第八十條規定對單位作出一百萬元以上、對個人作出十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依照本條例其他規定對單位作出五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作出三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秦嶺山系主梁,是指秦嶺山脈西起陜甘界,經玉皇山、鰲山、太白山、終南山、草鏈嶺、華山一線,東至陜豫界,渭河流域與嘉陵江、漢江、南洛河流域的分水嶺;主要支脈,是指連接秦嶺山系主梁且海拔在1500米以上具有重要生態功能需要重點予以保護的支脈;主梁兩側各1000米、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按照投影范圍計算。
第八十六條 秦嶺主要支脈是指:黑泥支脈(黑河與泥峪河的分水嶺脊)、四方臺支脈(黑河與田峪河的分水嶺脊)、首陽山支脈(田峪河與澇峪河的分水嶺脊)、冰晶頂支脈(澇峪河與太平峪河的分水嶺脊)、高太支脈(高冠峪河與太平峪河的分水嶺脊)、紫玉支脈(紫柏山與玉皇山一線,嘉陵江與漢江的分水嶺脊)、鰲摩支脈(鰲山與摩天嶺一線,褒河與湑水河的分水嶺脊)、興隆嶺支脈(湑水河與酉水河的分水嶺脊)、酉金支脈(酉水河與金水河的分水嶺脊)、堰池支脈(堰坪河與池河的分水嶺脊)、旬月支脈(旬河與月河的分水嶺脊)、旬乾支脈(旬河與乾佑河的分水嶺脊)、四方山支脈(乾佑河與金井河的分水嶺脊)、流嶺支脈(丹江與銀花河的分水嶺脊)。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有關秦嶺分區保護的規定與生態保護紅線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從嚴管理的原則執行。
第八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巴山屬于國家確定的秦巴山區生物多樣性主體功能區,其生態環境保護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八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