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要包括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建設四個方面的內容。
推進政務誠信建設。政務誠信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各類政務行為主體的誠信水平,對其他社會主體誠信建設發揮著重要的表率和導向作用。
推進商務誠信建設。商務誠信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點。要以生產、流通、金融、稅務、工程建設、電子商務、交通運輸、文化、旅游、會展廣告和社會中介等領域為重點,建立各市場參與主體信用信息記錄和使用制度。
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社會誠信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要以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環境保護、教育科研、知識產權和社會組織等領域誠信建設為重點,帶動社會誠信建設全面開展,積極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良好社會信用環境。
推進司法公信建設。司法公信既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保障,更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要以司法公開為原則,以司法公信和司法執法人員信用建設為重點,進一步加強審務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所)務公開,以公開促公正、強公信。
2. 文化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什么時候實施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要包括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建設四個方面的內容:
1、推進政務誠信建設。政務誠信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各類政務行為主體的誠信水平,對其他社會主體誠信建設發揮著重要的表率和導向作用。
2、推進商務誠信建設。商務誠信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點。要以生產、流通、金融、稅務、工程建設、電子商務、交通運輸、文化、旅游、會展廣告和社會中介等領域為重點,建立各市場參與主體信用信息記錄和使用制度。
3、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社會誠信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要以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環境保護、教育科研、知識產權和社會組織等領域誠信建設為重點,帶動社會誠信建設全面開展,積極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良好社會信用環境。
4、推進司法公信建設。司法公信既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保障,更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要以司法公開為原則,以司法公信和司法執法人員信用建設為重點,進一步加強審務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所)務公開,以公開促公正、強公信。
擴展資料
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是信用發揮作用的前提,它保證授信人和受信人之間遵循一定的規則達成交易,保證經濟運行的公平和效率。功能有三種:
1. 社會信用體系具有記憶功能,能夠保存失信者的記錄;
3. 文化旅游市場監管工作要點
2020年全國漁業漁政系統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對標對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目標任務,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農業農村部黨組工作要求,堅持穩中求進總基調,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強制度、補短板、抓落實,堅持不懈穩數量、提質量、轉方式、保生態,持之以恒推進漁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持之以恒推進漁業高質量發展。重點做好以下工作?!?/p>
一、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水產品穩產保供工作
?。ㄒ唬┩怀鼋鉀Q水產品壓塘賣難問題。強化“點對點”聯系機制,加快推動水產品加工企業復工復產,增加壓塘水產品收儲。及時調度發布水產品供銷信息,加大電商、直供等水產品流通模式拓展力度,紓解水產品滯銷賣難問題。做好存塘水產品病害防治,防范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
?。ǘ┩怀鲎ズ么杭緷O業生產。加快推進水產苗種繁育企業復工復產,指導開展水產苗種余缺調劑和供需對接,確保苗種供應。加強春季水產養殖生產技術指導,組織開展池塘清淤、消毒,以及進排水系統和養殖設施設備更新改造,做好飼料等物資準備。加快漁業油價補貼資金發放,指導船員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風險防范,有序恢復捕撈生產秩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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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
?。ㄒ唬┩七M規劃編制發布和養殖證核發。宣傳貫徹《關于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發布實施《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宣傳方案》。加快省、市級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的編制發布,力爭2020年底實現規劃全覆蓋。規范養殖生產秩序,嚴格依法核發養殖證,強化養殖證持證情況執法。
(二)推進水產健康養殖。高標準開展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創建活動,繼續將稻漁綜合種養納入創建范圍。提升深遠海養殖裝備水平,引導深遠海養殖規范有序發展。加強水產種業和疫病防控體系建設,實施《2020年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控計劃》,完善水產新品種審定管理,推進水產苗種產地檢疫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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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化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實施《2020年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繼續開展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專項整治行動,確保陽性樣品查處率100%,加大對違法用藥行為打擊力度。推動將“漁用非藥品”納入獸藥管理監管,開展水產養殖用藥減量行動和規范用藥科普下鄉活動。
?。ㄋ模┐龠M稻漁綜合種養產業高質量規范發展。組織召開全國稻漁綜合種養發展提升現場會,指導舉辦稻漁綜合種養高峰論壇、模式創新大賽和優質稻米評比推介活動,加強稻漁綜合種養相關重要標準制修訂及宣貫培訓。
三、大力推進漁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一)推進大水面生態漁業發展。貫徹落實《關于推進大水面生態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快各地大水面生態漁業發展規劃編制,貫徹普及《大水面生態增養殖容量計算方法》,科學、有序恢復大水面漁業生產。培育壯大大水面生態漁業經營主體。
?。ǘ┩苿赢a業融合發展。加強休閑漁業發展模式總結和推介,加快產業融合發展管理人才培養。加強水產品市場培育,組織開展水產品公共品牌推介宣傳。開展水產品加工業發展監測,組織開展水產品加工技術供需對接和推廣應用。積極推動水產品冷鏈物流建設。
四、持續強化漁業資源養護和水域生態修復
?。ㄒ唬┩怀鲎ズ瞄L江水生生物保護行動。嚴格按照國務院領導審定同意的工作安排,推進實施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優化退捕漁民生計保障政策,完善就業創業支持服務,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加快引導長江捕撈漁民退捕轉產上岸。加強長江珍稀瀕危特有水生生物保護,健全長江水生生物資源調查監測網絡,推動建立長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估體系。全面加強長江流域漁政執法監督管理,密切漁業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保障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秩序。
(二)強化漁業資源養護。優化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全面完成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制度2020年任務目標,在沿海各省開展限額捕撈試點。繼續組織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完成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年度任務目標。繼續組織開展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創建,做好前三批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的年度評價和復查工作,科學總結評價海洋牧場建設成效。完善海洋牧場監測評價制度,構建全國海洋牧場監測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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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珍稀瀕危物種保護。加強重點水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組織實施好重點物種保護行動計劃。加強與其他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的協作,推進重點保護物種名錄的修訂,聯合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做好重點物種履約工作。舉辦第11屆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活動。
五、大力加強漁業改革創新
?。ㄒ唬┐罅ν七M漁港建設和綜合管理改革。加強漁港建設,提升生產服務、漁業管理和防災減災能力,加快推動形成一批帶動力強、經濟與社會效益相互促進的漁港經濟區。積極推動出臺《關于加強漁港建設與管理 促進漁港經濟區全面發展的意見》。推動建立港長制和駐港監管機制,完善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優化漁船漁港綜合管理平臺和漁船進出漁港報告系統,啟動漁獲物定點上岸和可追溯體系建設。啟動“十四五”漁船管理政策研究。
?。ǘ┻M一步深化漁業油價補貼改革。加快資金發放和項目實施進度,確保各項任務,特別是漁船更新改造和減船轉產任務按期完成,全面總結第一輪漁業油價補貼改革執行情況。加快推動出臺新一輪漁業油價補貼改革方案,在做好新政策解讀宣貫的同時,加快研究制定細化落實方案。
?。ㄈ┘訌姖O業科技和技術推廣創新。組織開展“十四五”漁業科技發展戰略研究,推動開展水產種業基礎理論和育種技術創新、漁業關鍵裝備與設施研制、資源養護與生態修復共性技術研發和水產綠色增養殖技術與模式集成。加強水產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和重要技術示范應用,加快漁業高質量綠色發展相關標準制修訂?! ?/p>
六、積極推進漁業“走出去”和國際合作
?。ㄒ唬┩七M遠洋漁業高質量發展。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加大遠洋漁業支持力度的指示精神,爭取和完善遠洋漁業發展扶持政策,召開遠洋漁業發展35周年座談會。貫徹落實新修訂的《遠洋漁業管理規定》,推進遠洋漁業企業履約評價試行工作,強化遠洋漁業規范管理。開拓金槍魚產品國內市場,開發新漁場新資源,穩妥有序推進南極磷蝦資源開發。加快推進遠洋漁業基地建設。
?。ǘ┩七M漁業對外合作。強化多邊漁業合作,推進落實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目標,推動加入港口國措施協定。開展雙邊漁業合作,繼續推進與主要漁業國家對話機制,加強與南海、“一帶一路”國家雙邊合作。深化與韓、俄等周邊漁業合作,實施聯合增殖放流,維護我入漁利益和海洋權益。全力籌備辦好第四屆全球水產養殖大會,彰顯中國負責任大國形象。
?。ㄈ┓e極發展水產品貿易。積極參與WTO漁業補貼談判,爭取公平合理的漁業發展政策。積極研究應對美國相關法案,妥善做好對美水產品貿易工作。加強水產品國際貿易監測和分析,支持參加國際漁業博覽會,積極開拓國際、國內市場,促進水產品國際貿易。
七、不斷強化漁業法治建設和執法監管
(一)加強漁業法律和規章修訂。積極推動《漁業法》修訂出臺。修改完善水產良種審定、漁船漁港管理、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和安全生產等漁業規章,進一步完善漁業法律制度體系。
?。ǘ┙M織開展中國漁政“亮劍2020”行動。組織實施休漁禁漁執法、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禁捕、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涉漁“三無”船舶和“絕戶網”清理取締、打擊電魚、跨海區作業漁船整治、涉外漁業管理執法、渤海綜合治理等專項執法行動,統籌做好日常執法,進一步完善部門間執法機制,查辦一批典型大案要案。
?。ㄈ┘訌姖O政隊伍及其能力建設。開展全國漁政機構普查,落實漁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舉辦漁政執法骨干人員能力提升活動。逐步建立健全漁政執法裝備配備標準、漁政執法行為規范。加強漁政執法法律服務隊伍和跨海區漁政執法協同能力建設。
?。ㄋ模﹫猿植恍缸ズ脻O業安全生產。開展漁業安全生產集中整治,加大漁業安全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訓力度,組織開展漁業安全應急演練和“平安漁業示范縣”創建。加強漁業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強化災情統計報送和災后恢復生產指導。加快推進漁業互助保險改革方案落實落地?!?/p>
八、扎實開展漁業扶貧和援藏援疆?
推進漁業改革創新高質量發展與貧困地區產業發展有效銜接,以“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定點扶貧地區、大興安嶺南麓片區等為重點,制定并落實《2020年漁業扶貧和援藏援疆行動方案》。加大稻漁綜合種養、集裝箱養魚、鹽堿水養殖、冷水魚養殖等產業扶貧模式示范推廣力度,擴大輻射帶動范圍。
4. 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已經2021年10月25日
(1997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8號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5號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2021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2號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生豬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發展,推行標準化屠宰,支持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
第六條 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二章 生豬定點屠宰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科學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生豬養殖、動物疫病防控和生豬產品消費實際情況制訂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發展目標、屠宰廠(場)設置、政策措施等內容。
第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組織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應當載明屠宰廠(場)名稱、生產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事項。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變更生產地址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變更屠宰廠(場)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場)區的顯著位置。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出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檢驗室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六)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無害化處理委托協議;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附有檢疫證明。
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依法查驗檢疫證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實相關信息,如實記錄屠宰生豬的來源、數量、檢疫證明號和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發現偽造、變造檢疫證明的,應當及時報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生動物疫情時,還應當查驗、記錄運輸車輛基本情況。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接受委托屠宰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屠宰協議,明確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委托屠宰協議自協議期滿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并嚴格執行消毒技術規范。發生動物疫情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動物疫病檢測,做好動物疫情排查和報告。
第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遵守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經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獸醫衛生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生豬屠宰的檢疫及其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生豬、生豬產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足額配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的獸醫,由其監督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依法查驗檢疫證明等文件。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的獸醫對屠宰的生豬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對檢疫結論負責。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產品,應當在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出廠(場)生豬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檢疫證明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屠宰日期、出廠(場)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其生產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負責,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停止屠宰,報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知銷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經銷售的生豬產品,并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對召回的生豬產品采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第十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予以適當補貼。
第二十條 嚴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嚴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第二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第二十二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嚴禁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
第二十三條 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生產經營的生豬產品,必須是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
第二十四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國家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對生豬屠宰環節的風險因素進行監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同時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質量安全管理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八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現生豬屠宰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在生豬屠宰相關犯罪案件偵查過程中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需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檢驗、認定等協助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協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停業整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有違法所得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簽訂、保存委托屠宰協議的;
(三)屠宰生豬不遵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消毒技術規范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
(五)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發生動物疫情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照規定開展動物疫病檢測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召回生豬產品而不召回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委托人拒不執行召回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注入其他物質的,還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被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
第三十九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貨值金額按照同類檢疫合格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生豬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定點屠宰的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四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以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的式樣,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5. 文化旅游市場監管現狀及發展方向
組織實施旅游行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全市旅游行業法規、規章草案,并監督實施。
(二)擬訂指導全國旅游業發展的中長期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擬訂旅游市場的開發規劃,負責旅游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指導、扶持重點旅游產品的開發,策劃、宣傳精品旅游景點和黃金旅游線路。
(四)組織旅游資源的普查、評估、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重點旅游區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線路的開發,引導休閑度假,監測旅游經濟運行,負責旅游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協調和指導假日旅游和紅色旅游工作。
(五)承擔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旅游服務質量、維護旅游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規范旅游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監督旅游區、旅游設施、旅游服務、旅游產品等方面標準的執行情況;負責旅游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旅游應急救援工作。
(六)按照權限評定、復核、推薦旅游涉外星級飯店,指導旅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6. 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管理司關于印發
1 .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項目
根據農業農村部鄉村產業發展司印發《2021年鄉村產業工作要點》部署要求,2020年,扶持并推介一批主導產業突出、原料基地共建、資源要素共享、聯農帶農緊密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可細分為:①支持以多主體參與、產業關聯度高、輻射帶動力強的大型產業化聯合體;②支持以產業園區為單元,園區內龍頭企業與基地農民合作社和農戶分工明確、優勢互補、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中型產業化聯合體;③支持以龍頭企業為引領,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跟進,廣大小農戶參與,采取訂單生產、股份合作的小型產業化聯合體。
2 .農業產業強鎮項目
根據《2021年鄉村產業工作要點》,2021年,認定一批成效顯著的農業產業強鎮。
依托鎮域資源優勢,聚集資源要素,健全利益聯結機制,建設一批基礎條件好、主導產業突出、帶動效果顯著的農業產業強鎮,培育鄉村產業“增長極”。
目前2018年和2019年各認定一批,2020-2021年第三批產業強鎮項目,正在申報。
3 .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先導區項目
根據《2021年鄉村產業工作要點》部署要求,2021年,農業農村部將認定一批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先導區。
以資源集聚區和物流節點為重點,促進產業前延后伸、橫向配套、上承市場、下接要素,構建緊密關聯、高度依存的全產業鏈,培育生產、加工、流通、物流、體驗、品牌、電商于一體的產業集群,打造鄉村產業發展高地,建設鄉村產業集群。
4.農產品初加工項目
根據《2021年鄉村產業工作要點》部署要求,2021年,農業農村部繼續支持實施農產品產地初加工設施建設補助;鼓勵和支持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保鮮、儲藏、分級、包裝等設施建設,促進農產品順利進入終端市場和后續加工環節。
同時支持發展糧變粉、豆變芽、肉變腸、奶變酪、菜變肴、果變汁等初級加工產品項目;農產品初加工補助項目,每個地方每年都有補貼,一定要積極申報。
5.現代農業產業園項目
根據農業農村部發展規劃司印發《發展規劃司2021年工作要點》部署要求,2021年,創建和認定一批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
引導各地梯次推進國家、省、市縣產業園建設;同時,總結不同區域、不同產業類型的產業園范例,發布產業園發展報告。
目前全國已批準創建四批107個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2021年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繼續支持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創建。
6.數字農業建設試點項目
根據《發展規劃司2021年工作要點》,2021年,制定《數字農業農村發展規劃(2019-2025年》實施分工方案,開展數字農業建設試點,打造重要農產品全產業鏈大數據和數字農業創新中心。
7. 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什么時候
《規定》明確提出,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費記錄、旅游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同時,《規定》還強調,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保障旅游者的正當評價權,不得擅自屏蔽、刪除旅游者對其產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者強制旅游者做出評價,對旅游者做出的評價應當保存并向社會公開。在線旅游經營者刪除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評價信息的,應當在后臺記錄和保存。
據悉,近年來,一些在線旅游經營者上線不合規旅游產品,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游客合法權益,給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對此,《規定》提出,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協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不合理低價游進行管理,不得為其提供交易機會;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旅游服務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未取得質量標準、信用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
8. 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心得體會
什么是信用?
信用就是人的打造,信用就是別人對你的看法,信用就是你值多少錢,信用就是資產。
信用的核心是什么?
信用的核心是人,信用等于資產和負債。信用金融的前提打造好個人信用價值。
什么是信用生活?
1. 家庭信用、夫妻之間的言談舉措,孩子面前的承諾,兄弟姐妹之間、朋友同事之間等。
2. 平時生活中的水、電、氣費、電話費等,在這大數據時代都會記錄在信用里,在日常生活中不經意的一些小事,只是太多的人沒去體會,當我們出現失信時,感受到信用的重要和價值時,已經晚了,好比身體出現病變時,才去保養身體是來不及保養了,只能做大的手術,或等待死亡,這個代價都太大。
3. 誠信是立人之本、誠信是治國之計;誠信是經商之魂!人們常用"一諾千金"來衡量"信"的價值,沒有了"信"談不上有效的合作。"信用"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的交往中起著至關重要的的作用,談不上有效的合作。珍愛信用生活,享受幸福人生。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石。
9. 旅游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