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向市旅游中心提出申請: 經營單位向市旅游中心提出開展漂流項目 的申請, 并提交附有單位概況、 經營情況、 配套服務設施及景區規劃情況等相關資料, 由市旅游中心依據 《舒蘭市旅游發展總體規劃》提出初審意見。
資源部門審批: 經營單位持市旅游中心初審意見, 到鄉 鎮和水利等部門申請河道審批。 鄉 鎮和水利部門設置審批條件, 進行實地踏查, 合格者予以審批, 提供批準證明等相關資料。
資格審查: 經營單位依照國家旅游局《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鄉 村旅游經營單位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價》 ( DB22/T 1817-2013)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 修訂) ( GB/T17775- 2003) 標準, 由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標準, 由質監、 食藥監、 衛生、 公安、 海事、 安監、交通、 物價、 旅游等相關部門, 逐項進行資格審查, 審批。
到工商、 稅務機關注冊登記: 經營單位經資格審查合格后, 到市工商管理稅務機關依 法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2. 制定國家旅游安全管理規章,并組織實施
旅游立法的范圍是旅游基本法、旅游行政法規、旅游行政規章、旅游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及與旅游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依照《立法法》的規定,不同的立法機關在其立法權限內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其效力上是不同的。
我國旅游立法機關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權力機關。
3.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旅游執法大隊,事業單位,正常上下班,一周工作5天,周六周末休息。 旅游執法大隊受本地旅游局委托行使行業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能,主要履行以下職能: 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旅游法規、規章、提供旅游者法規咨詢服務; 二、負責進行本地旅游市場檢查,聯合其他部門開展綜合檢查; 三、查處旅游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四、受理游客對投訴、舉報,以及受理上級部門交辦的旅游投訴; 五、辦理旅游行政處罰案件; 六、承擔旅游突發應急救援管理工作,并協助監督管理處開展旅游安全生產工作;
4.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什么時候實施
可以,只要不是當地管控嚴格的地區,但是出行必須要做好防疫防控措施,最好還是盡量不外出
5. 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廢止了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環境保護必須堅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保護環境基本國策的貫徹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一)將環境保護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落實所需資金,保證??顚S谩?/p>
(二)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三)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引進、推廣先進的環境保護科學技術。
(四)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建設布局,解決重大污染擾民和破壞生態的問題。
(五)鼓勵發展環境保護產業,對資源的綜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技術改造項目實行優惠政策。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合理布局鄉鎮企業,加強對鄉鎮企業污染和防治與生態環境的保護。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提高全民的環境保護意識。
第六條 每個公民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污染與破壞環境的行為,一切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檢舉、控告。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監督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權的其他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
(二)擬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土規劃、城市規劃和區域開發規劃。
(三)監督自然保護工作,參與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建立自然保護區的審批意見。
(四)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工作,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
(五)組織開展環境科學技術研究和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六)監督管理環境污染與其他公害的防治,處理環境污染事故,調處環境污染糾紛,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 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權的其他部門,對有關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一)公安部門負責機動車輛噪聲、排氣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二)港航監督、漁政漁港監督部門負責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三)鐵道、民航等單位分別負責機車與航空器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依法負責資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一)土地部門負責土地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二)農業部門負責農業資源利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漁類資源和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
(三)地質礦產部門負責地質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以及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
(四)林業部門負責森林資源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利用,以及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
(五)建設部門負責風景名勝區資源和城市園林綠化保護的監督管理。
(六)水利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和水土保持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業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國家和本省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國家標準的,執行本省標準。
第十二條 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監測制度,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站對本轄區內的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和污染源的排污情況進行監測,執行環境監測報告制度。
自治州、設區的市、地區環境監測站,對本轄區內有爭議的環境污染監測數據進行技術仲裁。對仲裁不服的,由省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終結技術仲裁。
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權的其他部門所屬的專業監測機構,負責本部門的環境監測工作。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權的其他部門的監督管理人員,在管轄范圍內進行現場檢查時,必須出示檢查證件,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對不出示檢查證件的,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四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科學開采和綜合利用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對開發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和廢棄物必須綜合治理,對被破壞的地貌應當整治,防止對自然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第十五條 禁止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城市規劃確定的居民區和飲用水源地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興建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工程、設施。
在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和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區域內開發旅游項目,應當防止污染環境和危害景觀風貌;建設索道、賓館、公路等旅游服務設施,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有關主管部門方可批準建設。
第十六條 按水域功能區劃保護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及其他水域,使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第十七條 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止農業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技術,提倡使用有機肥,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調節劑,調整農業結構,發展生態農業,防止水土資源的破壞和污染。
第十八條 城市的建設和改造,應當根據城市規劃,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植樹種草,擴大綠地面積;修建和完善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固體廢棄物處置及其他公益設施。嚴格控制噪聲、廢水、廢氣、廢渣、放射性物質、電磁波輻射等對城市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九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應當切實履行保護環境的職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管理制度,配備人員,落實環境保護資金,把防治污染、改善環境、節約能源和綜合利用作為技術改造和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制度。
需經批準立項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項目審批部門方可批準項目立項。
自主決定立項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開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接到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15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一條 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必須執行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防治污染的設施,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方可發給建設單位營業執照,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改建、擴建或者進行技術改造,必須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原有污染同時進行治理。
設置防治環境污染設施的單位,必須加強對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其正常運轉,不得擅自閑置或者拆除;確有必要閑置或者拆除的,須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二條 污染嚴重的行業應當積極調整結構,逐步實行專業化生產,集中處理污染物,防止污染擴散和產生環境危害。
第二十三條 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等在開發建設前,其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進行區域的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功能區劃,并報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開發區安排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功能區劃要求,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禁止引進不符合國家或者本省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禁止將產生嚴重污染的技術和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禁止不具備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接受產生嚴重污染的技術和設備。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嚴重污染環境的設備。
禁止將國家控制的有害廢物引進到本省處置。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土法煉砷、煉釩、煉硫磺。
禁止不具備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從事煉焦、電鍍、制革、造紙制漿、有色金屬冶煉、漂染等嚴重污染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二十六條 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期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依照國家規定領取排污許可證,并按規定排放。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等有重大改變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并負責治理污染。
收取的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應當按國家規定用于污染的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作他用。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并接受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所屬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九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接到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必須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應急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權的其他部門,在發現重大污染事故隱患的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處罰:
(一)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城市規劃確定的居民區和飲用水源地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興建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工程、設施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使用。
(二)未按規定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手續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生產、使用,限期補辦手續,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廢話沒有建成而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防治污染設施未經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設施,致使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責令重新安裝或者使用,并處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將國家控制的有害廢物引進到本省處置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將廢物退運出境。
(六)將產生嚴重污染的技術和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沒收轉移者的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不具備污染防治能力,接受產生嚴重污染的技術和設備,或者從事煉焦、電鍍、制革、造紙制漿、有色金屬治煉、漂染等嚴重污染環境的生產項目的,責令改正或者采取防治污染措施;拒不改正或者不采取防治污染措施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生產,并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從事土法煉砷、煉釩、煉硫磺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
(九)拒報、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未超過國家或者本省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本省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超標排污費的,責令限期繳納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按日加收1‰-3‰的滯納金,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權的其他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處罰:
(一)拒絕接受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引進不符合國家或者本省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禁止使用,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嚴重污染環境的設備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沒收違法所得。
(四)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直接經濟損失的30%計算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萬元;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環境污染事故,隱瞞不報或者弄虛作假的,從重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經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排污費,并可視其危害后果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關閉。
第三十三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賠償。
第三十四條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土地、森林、水、地質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破壞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應的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五條 審查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有重大失誤或者越權審批的,未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查批準手續而擅自批準項目立項的,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而發給營業執照的,由所在機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以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貪污、挪用和截留排污費、罰沒款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罰款限額的,須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收取罰沒款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據。罰沒款一律上交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對單位的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適用于城鄉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經營者。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981年5月31日湖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環境保護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6. 國家旅游安全管理辦法
2021國慶節岀去旅行是比較安全的,前提是在國內旅行,而且繼續做好疫情防控本職工作,這樣在國慶期間旅行是較安全的,目前我國各省市對疫情防控抓得很嚴,要配合當地工作人員的指揮,如戴口罩,主動出示健康碼和行程軌跡,去渡過一個歡樂,安全的國慶節。
7. 《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住宿業的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保障旅客和住宿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貴州省旅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專門住宿設施,以間/夜為計費單位,為消費者提供15間(套)30個床位以上的住宿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住宿企業是指向社會提供以住宿服務為主,并提供商務、會議、休閑、度假等相應服務的酒店、飯店、賓館、旅館、旅店、招待所、度假村、鄉村旅舍等企業。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宿企業的經營、服務質量規范的管理等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委托所轄范圍內的鄉鎮行使部分職責。
工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環保、物價、城管、規劃、發展改革、食品藥品監督、工信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第三條具有相關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及住宿業行業協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住宿業監督管理的有關事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旅游業發展總體規劃,結合旅游業發展需要,會同發改、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住宿業發展規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納入旅游業發展規劃和相應的城鄉發展規劃。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媒體,適時公布本地各類型住宿企業的出租率、平均房費等信息。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旅游公共場所設置多媒體等信息服務設施,提供住宿企業分布、住宿咨詢等信息。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住宿業管理信息系統,匯總本市住宿業的住宿供需、管理等信息。
住宿企業應當將客房規模、出租率、房費等信息報送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信息匯總、分類后,錄入住宿業管理信息系統。
住宿企業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可靠。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分析本市住宿企業發展情況和未來趨勢,編制住宿行業發展報告,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九條 住宿企業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發揮行業自律和行業服務作用,開展以下活動:
(一)根據住宿企業的不同類型,制定、推廣、實施相應的行業服務規范;
(二)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達不到行業服務規范、損害旅客合法權益,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依據協會章程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三)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相關行業協會開展前款規定的活動,并提供指導。
第十條 住宿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市住宿業發展規劃,達到國家、地方規定的住宿業行業標準,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營業。
住宿企業設立自開業之日起60日內,住宿企業變更經工商部門登記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持以下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工商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一份。
(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三)《特種行業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四)消防安全行政許可復印件一份。
(五)《貴州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住宿企業,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持前款所列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在本市實行住宿連鎖經營的,發起連鎖經營的企業在開展連鎖經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發起連鎖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和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一份;
(二)連鎖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和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一份;
(三)連鎖經營的協議或者章程;
(四)連鎖經營的相關服務規范。
前款備案內容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本條所稱的住宿連鎖經營企業,是指2家以上住宿企業使用統一標識,以直營、特許經營、受托管理或者營銷聯盟方式進行的住宿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以其特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酒店輸出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在簽訂經營管理合同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管理公司的營業執照、相關許可證的復印件一份。
(二)經營管理合同一份。
(三)管理公司正式印發執行的質量標準、服務規范、操作規程、管理規章等文件。
(四)管理公司委派、認可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及主要部門經理主要工作履歷證明和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行業標準,制定、完善各類住宿企業的經營、服務規范。
住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地方的經營、服務規范,做到設施、設備完好,管理、安全制度落實,從業人員培訓合格,服務質量優良,衛生達到標準,節能環保符合要求。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國家、地方的經營、服務規范,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對住宿企業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住宿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并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和崗前培訓,有計劃地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
第十五條 住宿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引導旅客節能、環保消費;經旅客同意,可以減少一次性消耗品的提供和客房用品的清洗次數。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適時匯總住宿企業實施節能環保工作的方法和經驗,并推廣應用。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住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和標準,配置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的無障礙設施。
住宿企業應當定期對所配置的無障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保障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行旅游飯店星級標準,可以委托相應資質的評定機構開展旅游飯店星級評定工作。
鼓勵、引導、支持社會旅館向旅游星級飯店、綠色旅游飯店、文化主題飯店發展。
符合旅游飯店星級評定條件的住宿企業,可以根據旅游飯店星級標準向相應資質的旅游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申請星級評定。
嚴禁住宿企業擅自使用旅游飯店星級標志和以誤導方式使用旅游飯店星級標準用語。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住宿企業定期進行服務質量達標檢查。對達到經營、服務規范的住宿企業,由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住宿企業設施設備與服務質量達標檢查意見書》。
服務質量達標檢查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住宿企業設施設備與服務質量達標情況實行年度復核。年度復核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衛生、公安等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住宿企業經營者對可能出現危險的區域和項目,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在經營過程中為客人提供的服務和安全措施不當,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依法給予賠償。住宿企業設置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應當符合公共信息標志標準化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住宿企業應制定《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當發生安全事故時,經營者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應急處置,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公安、安監、衛生、環保、質監、食品安全、旅游等部門。
第二十二條 住宿企業要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完善管理制度,嚴格崗位責任制、各項操作規范和服務標準,做到誠信經營,優質服務。
第二十三條 住宿企業服務設施、就餐環境、垃圾處理、污水和油煙排放必須符合衛生、環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p>
第二十四條 住宿企業工作人員應使用規范、文明的普通話提供服務,提倡對外使用外語提供服務。
第二十五條 住宿企業提供的服務項目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
(二)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
(三)淫穢、迷信。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住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除下列情形外,住宿企業不得拒絕旅客住宿:
(一)攜帶動物的。
(二)攜帶可能影響危及他人安全物品的。
(三)違反房間額定住宿人數的。
(四)客房沒有空余的。
(五)酗酒后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
(六)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旅客登記入住后,享有獨立使用客房的權利。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未經旅客允許,不得進入客房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旅客住宿:
(一)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的。
(二)有關部門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持相關證件執行公務的。
(三)住宿企業從業人員按照規定的時間對客房進行清掃的。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制度,設立、公布投訴電話。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旅客投訴,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住宿企業應當按照服務質量規范建立健全旅客投訴制度,明確具體部門或人員受理、處理旅客投訴。
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結果應當通知投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