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景德鎮市高嶺-瑤里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風景名勝區的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高嶺-瑤里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確定的界限坐標劃定。第三條 風景名勝區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四條 市、浮梁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第五條 景德鎮市高嶺-瑤里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浮梁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衛生健康、林業、市場監督、城市管理、宗教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加強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方面的宣傳,對破壞風景名勝區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第二章 規劃第九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總體規劃和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詳細規劃。風景名勝區內的瑤里古鎮的保護、利用和管理還應當符合瑤里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第十條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依法將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
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風景名勝區規劃未經批準的,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
浮梁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瑤里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第十一條 市、浮梁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涉及風景名勝區以及外圍保護地帶的,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涉及瑤里古鎮范圍的還應當符合瑤里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并征求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的意見。第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保持自然特性、體現特色風貌、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
風景名勝區內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色調,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并保持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
風景名勝區道路地面鋪裝、游覽路徑設計、標志標牌等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并保持與自然風貌、環境特色相適應。
瑤里古鎮應當保持并延續歷史建筑、歷史街巷、古樹、院落、水系等各個環境要素構成的整體歷史風貌、歷史格局以及空間布局。第三章 保護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的革命舊址舊居、文物古跡、重要自然景觀資源、古樹名木、野生動植物和特殊地質遺跡進行調查、鑒定,建立檔案,設立保護標識,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根據森林資源保護、生態恢復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對風景名勝區采取臨時通管制、景點封閉和限制游客數量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風景名勝區內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采伐的,按照法定程序報批;林業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意見。
嚴禁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第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按照其景觀價值和保護需要,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其中一級保護區為核心景區、核心景區周邊范圍以及風景資源集中的區域。根據保護風景名勝區整體風貌和生態環境的需要,在風景名勝區周圍確定外圍保護地帶。
各級保護區以及外圍保護地帶的具體界線,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依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并和保護要求一同向社會公布。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依據總體規劃對各級保護區范圍設立界碑、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損毀風景名勝區的界碑、界樁。
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內的瑤里古鎮按照分層級保護的要求,劃分為歷史地段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環境風貌協調區,其中歷史地段保護范圍為核心保護范圍,具體界線依據瑤里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確定,并和保護要求一同向社會公布。
景德鎮市高嶺―瑤里風景名勝區條例
2022年11月21日 10:42:363